各縣區(qū)(園區(qū))應急局(安監(jiān)局),局機關各處室、單位:
為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鼓勵和支持從業(yè)人員參與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工作,嚴格保護其舉報權益,現將《淮安市安全生產“內部舉報人”獎勵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淮安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淮安市安全生產“內部舉報人”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舉報本單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充分發(fā)揮安全生產知情人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本質安全水平不斷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舉報所在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及受理、核查從業(yè)人員舉報事項,和對舉報人實施獎勵、保護等措施的,適用本辦法。國家及省市對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市、縣(區(qū))應急管理部門(含經開區(qū)、工業(yè)園區(qū)安監(jiān)局和生態(tài)文旅區(qū)應急局,以下統(tǒng)稱應急部門)按照分級分類管轄要求,核查處理本轄區(qū)、本行業(yè)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提出的舉報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市級應急部門也可以直接受理、核查縣(區(qū))應急部門管轄事項。
應急部門應當明確負責核查舉報事項的機構,在官方網站或在媒體上公布核查機構的辦公電話、電子郵件、微信公眾號等聯系方式,并保持信息接收渠道暢通。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實名舉報的,應急部門應當告知其提供真實有效聯系方式;匿名舉報的,應當告知其在提交舉報信息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以便告知受理舉報等情況。
第五條 對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應急部門應當如實記錄。對舉報事項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部門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相關部門,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對其他部門移送本單位的舉報線索,應當完整記錄接收情況。
第六條 應急部門接到從業(yè)人員舉報或其他部門移送的舉報線索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及時告知舉報人或相關部門,同時說明理由,與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的除外。舉報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舉報事項的;
(二)舉報事項已辦結或正在核查的;
(三)被舉報單位正在整改或整改完畢的;
(四)應急部門認為不應受理的其他情形。
接到從業(yè)人員關于人員死亡的事故舉報,根據事故發(fā)生等級,由接報地應急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由接報部門通知相應級別的應急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核查。
第七條 受理舉報事項后,應急部門應當組織人員進行核查處理,并全程留痕,妥善保管相關證據資料。核查處理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應急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同時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第八條 對經核查屬實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急部門應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同時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金額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guī)定》(應急〔2020〕69號)和《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jiān)總財〔2018〕19號)以及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因從業(yè)人員舉報直接避免了傷亡事故發(fā)生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急部門可以給予舉報人特殊獎勵。獎勵形式、獎勵標準等按照“一事一議”和不低于前款規(guī)定標準,由應急部門會商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對經人民政府核查屬實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由本級應急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九條 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構成重復舉報的;
(二)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成立的;
(三)舉報人自身故意制造事端的;
(四)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
應急部門決定不予獎勵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并說明理由,與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的除外。
第十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應急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但不得超過60日。
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等證明與被舉報單位存在勞動用工關系的材料。
第十一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審計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應急部門應當定期對舉報人進行回訪,了解其獎勵、合法權益保護等有關情況,聽取其意見建議;對回訪中發(fā)現獎勵不落實、獎勵低于標準等情況的,應當依法依規(guī)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經調查發(fā)現,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的,由應急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從業(yè)人員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所在單位和相關人員,不得故意誘導他人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應急部門參與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使用舉報材料和安全生產問題線索,嚴格控制有關舉報和線索信息的知悉范圍,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其姓名、身份、聯系方式、舉報內容、獎勵等信息,違者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應急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guī)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二)將舉報事項移送被舉報單位自行處理的;
(三)幫助被舉報單位逃避查處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獎勵資金的。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部舉報人”獎勵制度,設立舉報獎金,在作業(yè)場所醒目位置設立內部舉報獎勵公示牌,公示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電話、微信、電子郵件等聯系方式,積極受理從業(yè)人員報告反映的安全生產問題。對查證屬實的,企業(yè)應當及時自我糾正,同時依據本單位獎勵制度,給予舉報人表揚、獎勵,獎勵所需費用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列支。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作業(yè)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向應急部門提出安全生產舉報的受理途徑信息。
第十七條 應急部門可以在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涉爆粉塵、涉氨制冷等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中選取信息員,建立專門聯絡機制,及時獲取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線索。受理、核查信息員提供線索信息,以及給予其獎勵、保護的,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應急部門在對被舉報單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現被舉報單位已經建立落實“內部舉報人”制度的,應當作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考量情節(jié),給予從輕處罰。
舉報人舉報事項,經應急部門核查發(fā)現,已完成整改或正在整改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一)內部舉報人,是指與被舉報單位存在勞動用工關系,因知悉所在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主動向應急部門提出舉報的從業(yè)人員。
(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yè),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具體情形按照應急管理部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認定。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或其從業(yè)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或者許可失效,以及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4日。